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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工信部30日消息,工信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制度管理规定》做到了几方面 的改动,还包括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暂停生产 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等。该《要求》将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以下是 原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改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制度管理规定》 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改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制度管理规定〉 的要求》早已2020年7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查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 2020年7月24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改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制度管理规定》 的要求 为更佳适应环境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必须,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制度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不作如下改动: 一、移除第五条第(三)项中 的“设计研发能力”。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改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该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营情况展开监督检查。找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管理制度审查拒绝》所佩拒绝再次发生根本性变化、生产管理不存在根本性安全隐患、产品不合乎安全性技术标准,以及违法行为等 的,应该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 的“12个月”改动为“24个月”。 四、将第二十八条改动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私自生产、销售并未列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的新能源汽车车型 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不予惩处。” 五、移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六、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制度管理规定》附件中 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管理制度审查拒绝》《企业集团辖下企业 的管理制度审查拒绝》《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管理制度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不予改动(闻附件)。 本要求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制度管理规定》根据本要求不作适当改动,新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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