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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811032092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克制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措施》的通知
举报处置惩罚机关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青 岛 市 公 安 局 青 岛 市 财 政 局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宣布举报电话、举报方式接受举报人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列入公安部门预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视。
青岛市克制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措施
第九条 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且经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决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凭据举报内容在查处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给予举报人人民币300元至500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居心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负担相应责任。
有特殊情况的举报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受理部门申请其它领取方式。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执法的掩护。对攻击抨击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实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执法责任。
各区、市公安局,财政局:
第十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划分举报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增补举报新线索的视详细情况予以奖励。
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载时间为准。
第四条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处置惩罚遵循属地治理的原则。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本市克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并努力配合公安机关观察取证。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本市克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卖力不得居心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实时、准确遵循时效性原则在发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时立刻举行举报便于公安机关牢固证据和查处。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为勉励社会民众努力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保障公共宁静和人身、产业宁静,防治情况污染,凭据 《烟花爆竹宁静治理条例》《青岛市克制燃放烟花爆竹划定》等执法法例的划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青岛市克制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措施》,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2020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4日。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当地“110”报警电话或者公安机关对外宣布的举报电话举行举报也可以直接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第十五条 到场举报奖励事情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负担相应责任。
2020 年 1 月 5 日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部门事情人员在管理举报奖励历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或者泄漏线索给他人举报、违反其他事情纪律和保密划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结果的根据有关划定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证件或者委托他人到指定所在领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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