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
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划定:违反国家划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感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情况污染事故,致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结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结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划定:违反国家划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感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情况污染事故,致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结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结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将刑法第338条修改为:违反国家划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感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情况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结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正案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和“造成重大情况污染事故,致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结果的”的划定,同时将“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将“造成重大情况污染事故”修改为“严重污染情况的”,以上修改使表述越发科学,涵盖内容越发完善、全面,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攻击污染情况犯罪。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团结公布了《关于管理情况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对情况污染犯罪的治罪,量刑尺度和有关执法适用问题作了明确划定。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公布了新的《关于管理情况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司法解释)。情况污染的入罪要件是“严重污染情况”,对于什么是“严重污染情况”,2013年和2017年司法解释均作了明确的划定。2013年的司法解释枚举了14种情形。
2017年的司法解释,加以完善、增补,共枚举了18种情形。好比:2017年司法解释对重金属等污染物的名称、种类、认定尺度做了明确的划定。再如:2013年司法解释划定“致使公私产业损失30万元以上的”可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的司法解释对该项增加了“违法所得致使公私产业损失30万元以上的”,同时又增加了一种新的入罪尺度即“违法淘汰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体现了实施情况污染犯罪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多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的特征,可以越发有针对性的惩治和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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